(六)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对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故意设置障碍、制造困难,或组织反调查;
(八)利用职权指使、威胁知情人不出证、出伪证,指使他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或窝藏、转移赃款赃物;
(九)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贿赂或其他好处而对被检查人袒护包庇;
(十)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被检查人挟嫌报复;
(十一)指使、支持被检查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制造事端。
第十二条 已查明被检查人员确有违纪问题应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党支部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基层党组织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党委、纪委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组织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的,除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可视情节,对该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检举控告人
第十四条 共产党员检举、控告他人要出以公心,实事求是,遵守纪律,服从组织的正确调查结论。如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按组织程序继续向上级反映。拒不服从组织的正确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一再纠缠不休、无理取闹,甚至企图制造事端,已经妨碍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共产党员故意歪曲、捏造事实,栽赃诬陷他人的,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属于错误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 办案人员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要按照中央纪委有关条规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合在纪检机关工作的,应予调离。
(一)接受被检查人及其亲属的宴请、贿赂或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