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
第三章 案件知情人
第八条 凡案件知情人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案件知情人及其他被调查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配合党组织尽快查清事实。
第九条 案件知情人及其他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拒绝回答有关案件情况的询问或拒不出证;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具伪证;
(三)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为被检查人开脱责任或对被检查人挟嫌报复;
(四)与被检查人及其他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或为被检查人通风报信,为被检查人出谋划策对抗检查;
(五)为被检查人窝藏、转移赃款赃物,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第四章 发案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条 发案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原则,积极支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加强对被检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及时正确地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发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可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令其回避或停职检查,并在案件查清后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查控告党员违纪问题的信件,或把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查控告人;
(二)对本单位党员的违纪问题应当向上级报告的故意隐瞒不报或已有明显线索而故意不予调查,时间超过3个月;对上级交办的党员违纪案件顶着不办或案件事实查清后故意拖着不结,时间超过6个月;
(三)明知被检查人有违纪问题,而故意歪曲事实,为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
(四)向被检查人通风报信,故意泄露办案情况;
(五)未经立案机关或案件调查组同意,擅自批准正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出境、出国、长期出差,或擅自决定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