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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将虚报冒领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款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借款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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