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虽未能证实本人知道的,也要追究该党员的责任,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钱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依照前款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3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海关法规走私,走私物品价额不满3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价额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