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是同一个道德体系,他们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共产主义道德,就人类社会的道德类型来说,它是最理想和最美好的道德。共产党员以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来修养个人的道德情操是完全应该的,必要的。但作为党的纪律来提出要求,还是用社会主义道德的提法更符合实际。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对于人们的行为,客观上还存在着与共产主义阶段不同的要求和规范。
  社会公德,是指全社会所有公民,在一些重大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所应当遵循并由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学术界,对于社会公德概念,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上面说的是一种解释,另外还有的认为,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有的认为公德是与私德相对而言,或者说是公共场所的道德,等等。鉴于“社会公德”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那么明确,以及对于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应当高于对一般群众的要求,我们没有采用社会公德的提法。
  三、关于职业道德为什么没有单列问题
  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含意,是指人们在他所从事的一定职业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忠于职守”。由此引出的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经济、人事等方面的私利,违法乱纪侵犯别人的权益等。对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如果一一综合列述,不仅不易表达清楚,而且很容易交叉重叠造成逻辑混乱。而各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其所侵犯的对象又可分别归到其他类中去。因此,对于与职业道德有联系的错误行为,我们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分别归到组织、人事类,经济类,失职类,侵权类,等等。在单行条例中,对于职业道德问题,就不再作出规定。
  四、关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问题
  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卫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巩固国防,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任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一贯受到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据此,为了保护军婚,本条例规定,对于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视为犯通奸错误中的严重情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关于第十二条未用“奸污”妇女的提法问题
  第十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规定中的行为,是通奸错误中情节比较恶劣的一种。生活中常见的这种错误行为,有的一方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但又定不上强奸,实质上属于通奸的性质。起草中觉得用“通奸”这一概念不大合适,它似乎减轻了起主导作用的行为的人的责任;因为不是强奸,显然不能用“强奸”的概念;“奸污”,法学界认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既可以包含强奸,又可以包含通奸,因此本条采用了“发生性关系”的提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