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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猥亵、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犯通奸错误的,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与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
           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说明

  一、本规定的基本内容
  本规定共十五条。第一、二、三、十四、十五条内容是:(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2)对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3)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被依法判刑的党纪处分问题;(4)本规定的解释权;(5)规定的生效日期。其余十条是本规定的实体部分,按照错误性质分类,大体上是:弄虚作假,骗取名利的一条;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二条;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条;不承担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的一条;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的一条;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四条。
  道德这一概念,通常解释为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制约、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这些原则和规范,有的列文成律典,有的则是依靠传统的习惯来维系。一般地说,凡是需要人们承担义务和责任,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以归属于道德范畴。道德这一概念的外延相当宽广,但是,众多的道德问题,有许多要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教育来调整,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政纪或法纪的范围来调整。本规定所列各条,是在纪检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并且应当加以处理的属于道德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些虽然具有道德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其它性质的行为,我们已把它们划入其它类别中。
  二、关于标题用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不用违反共产主义道德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提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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