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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
 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8年5月23日印发)


  嫖娼、卖淫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共产党员中极少数腐败分子参与嫖娼、卖淫活动,严重的腐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四)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五)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第二条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三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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