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门)各级纪委(纪检组),对于发现本地区、本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作报告。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地方(部门)党的纪委(纪检组)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五、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1.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都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为便于对事实核对清楚,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监督者并听取其意见;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或说明情况,也是党员的生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3.党的纪律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工作人员和其他执纪专业人员正当行使职权。袒护被监督、被检查者,干扰、阻碍执纪部门工作以及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4.实行党内监督,必须采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5.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有关党组织应责成主管单位在核实或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六、加强党对党内纪律监督的领导。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定期向同级党委(党组)作关于纪律监督工作的汇报;每年至少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作一次全面报告。以取得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出席党的支部(小组)生活会。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应请同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派人参加。
七、本规定中提出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党内纪律监督的职责、权限及各项原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纪律检查组。
各地区、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对党员干部实施纪律监督的补充办法。
军队的党内纪律监督,由军委纪委参照本规定,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