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7年7月29日)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中发〔1987〕3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
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自由行动,……。”
党内纪律监督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党的党内纪律监督工作历来是有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使这一工作没有真正做到经常和有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说明纪检机关在党内纪律检查监督方面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党章对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纪律监督作用,暂作如下规定:
一、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好的作风。
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二、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又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依据。
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各项原则。
当前党内纪律监督,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这条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党员、党组织,在政治上必须和中央保持一致。
(2)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严肃党的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