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七)接受军内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代办公证申请、工商登记、合同谈判、财产租赁、商标注册等事务;
  (八)通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对部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第七条 成立法律顾问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由本级司法行政工作主管部门领导或者司法秘书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处的设立,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大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大单位的法律顾问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专业性法律顾问处,须报总政治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未设立法律顾问处的军队单位,一般应请其上级单位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服务,上级单位没有设立法律顾问处或者与上级单位的法律顾问处距离较远的,可以就近请其他军事单位的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法律顾问处应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处的名称,凡番号公开的单位,冠以番号,其他的冠以代号;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其他名称的,须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各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已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并在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等军内人员,经批准可以担任军队律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并在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军内人员,经批准可以担任军队律师助理。已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尚未在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军内现职人员,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向法律顾问处申请担任兼职律师。
  军队人员获取律师资格,按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由国家司法部和总政治部统一制发。律师工作证件的办理,由法律顾问处统一填写审批呈报表,经军级单位政治部审查、大单位政治部审核后,报总政治部审批,并按规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四条 军队律师队伍是国家律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