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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印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适应军队全面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军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队的律师工作、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以及公证辅助工作等。
  第三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主动服务,预防为主;
  (三)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护军队和军内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与其他政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法律顾问处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担任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二)接受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
  (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四)接受领导委派及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聘请担任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顾问;
  (六)为军内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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