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5.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加强领导,是关系到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工作能否获得全胜的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认真部署,具体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不留尾巴,不走过场。要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特别是要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对问题严重而清理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上级应派驻工作组,帮助清理。对在清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袒护包庇、徇私枉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这项工作要争取在明年内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中央写出报告。
各级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党委搞好调查研究,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认真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及时查处在这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关心营建私人住房的管理制度,并对过去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此报告如无不妥,建议中央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