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印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清理
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
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已经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
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节录)
……
前不久,中央纪委召开了部分省市清理党员干部违纪建私房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各地清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清房中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各地的做法和座谈会中提出的问题,中央纪委常委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部署,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工作切实认真开展起来,善始善终进行到底。
这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这类问题的党政干部(包括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由县以上领导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清理的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中要坚持自上而下,首先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公开政策规定,公开个人申报登记及组织核查与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明确宽严政策,凡主动交待问题,深刻检查,经济上彻底退赔的,可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交待和弄虚作假,阻碍干扰清房甚至搞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二、明确政策,严格把关,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1.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2.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3.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在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