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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三、大力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坚决堵住销赃渠道。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商业、物资部门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个体和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站、点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的,要一律坚决取缔。对收购站、点和小轧钢厂、冶铁厂等非法收购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法制宣传。各地公、检、法机关要主动配合铁路、油田、电力、邮电等部门广泛宣传《铁路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向群众讲清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严重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发动群众积极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并通过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媒介公开报道,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声势,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对有关部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或者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他们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防范,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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