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发[1996]17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关系,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在今年新粮上市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后,适当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 粮食是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务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出台。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在确保实现今年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基本不牵动市场粮食价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
二、改进对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 属于政策性经营的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水库移民和农村贫困缺粮地区人口口粮等粮食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政府定价。中央负责制定粮食销售价格的基本政策以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由省级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政策性经营的粮食销售价格,以定购粮价格为核算基础,具体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如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的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水平过高,一次性提价幅度过大,可能牵动市场粮价和影响当地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实现的,要分步实施,不能一步到位。省级政府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方案在出台前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军粮销售价格这次不作调整。新增加的价差补贴仍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三、加强对议购议销粮食和集贸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 国有粮食部门经营的议购议销粮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控制进销差率、利润率等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交易粮食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继续放开,随行就市。这次在对政策性经营粮食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各地可采取及时组织抛售、发布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防止不法粮商趁机哄抬粮价,以平抑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