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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语言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二〇〇一年十月五日订于伦敦。

  附件1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措施

 防污底系统

  控制措施

  适用范围

  生效日期

防污底系统中起生物杀灭剂作用的有机锡混合物

船舶不得施用或再施用此类混合物

所有船舶

2003年1月1日

防污底系统中起生物杀灭剂作用的有机锡混合物

船舶或者:

(1)不得在船体或外露部件上或表面施有此类混合物;或者

(2)应施有对此类混合物形成障碍作用的涂层,从底下滤去不符合要求的防污底系统

所有船舶(2003年1月1日以前建造和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未进干坞的固定和浮动平台、FSUs和FPSOs除外)

2008年1月1日



  附件2
  初始提案要求的要素

  一、初始提案应包括至少载有下列各项的适当文件:
  (一) 提案中所涉及的防污底系统的识别:防污底系统的名称;活性组分的名称和化学提取物服务登记号(CAS号),如适用,或该系统中被怀疑造成所关注的不利影响的成份;
  (二)在环境中可能被发现的显示防污底系统或其转化物可能集中对人体健康带来危险或对非目标生物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的特性(例如对代表性物种或生物累积资料进行毒性研究的结果);
  (三)在环境中集中出现的可能对非目标生物、人体健康或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防污底系统或其转化物中毒性成份的可能性的辅助材料(例如关于在水柱、沉积物和生物群中存留的资料;研究中或处于实际使用状况的经处理表面的有毒成份的释放率;或如可获得时,监测资料);
  (四)观测或预计到的防污底系统、有关的不利影响和环境浓度之间的联系的分析;和
  (五) 对在减少与防污底系统相关的危险中可能有效的限制的类型的初步建议。
  二、初始提案应按本组织的议事规则提交。

  附件3
  综合提案要求的要素

  一、综合提案应包括至少载有下列各项的适当文件:
  (一)初始提案中列举的资料的发展;
  (二)从第三款第(一)、(二)和(三)项(视情而定)所述资料类别中得出的结果,依提案的议题和编制资料所依据的方法的鉴别或说明确定;
  (三)对防污底系统的不利影响进行的研究结果概要;
  (四)如果进行了监测,该监测结果概要,包括监测区域的船舶交通和一般说明的信息;
  (五) 通过应用数学模式,使用所有可利用的环境结局参数,特别是以实验性方法确定的参数,以及模式方法的鉴别或说明,所编制的可利用环境或生态暴露资料概要和任何环境浓度评价;
  (六)观测或预计到的相关防污底系统、有关的不利影响和环境浓度之间的联系的评估;
  (七)第(六)项中所述的评估中不确定程度的定性说明;
  (八)减少与防污底系统相关危险的具体控制措施的建议;和
  (九)对涉及空气质量、船厂条件、国际航运和其它相关领域的建议的控制措施的潜在影响的任何可利用研究结果的概要,以及适当替代方案的有效性。
  二、综合提案还应包括受关注的成份的下列物理和化学性质(如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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