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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生效的公告

  3. 除附件1之外的附件的修正案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6个月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业已按第(五)项第2目对修正案表示反对并且未撤销此种反对的当事国除外。
  (七)1. 业已表示第(六)项第2目之(1)或第3目所述的反对的当事国可在后来通知秘书长其接受该修正案。此修正案应于该当事国通知其接受之日后6个月或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后6个月对其生效,以晚者为准。
  2. 如果分别作出第(六)项第2目之(2)或之(3)所述通知或声明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某一修正案,则此修正案应于该当事国通知其接受之日后6个月或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后6个月对其生效,以晚者为准。
  三、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一)某一当事国的要求获得至少三分之一的当事国赞成时,本组织应召开当事国会议审议本公约的修正案。
  (二)由此种会议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当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修正案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当事国,以供接受。
  (三)除会议另有决定外,修正案应分别按本条第二款第(五)和第(六)项中规定的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
  四、任何拒绝接受某一附件的某一修正案的当事国仅应就该修正案的执行而言视为非当事国。
  五、新增附件应按适用于本公约条款的修正程序提出、通过和生效。
  六、本条规定的任何通知或声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作出。
  七、秘书长应通知各当事国和本组织会员国:
  (一)生效的修正案及其总的生效日期和对每一当事国的生效日期;和
  (二)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声明。
  第十七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约应从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任何国家签署,并应于此后继续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
  二、各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当事国:
  (一)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二)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三)加入。
  三、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通过向秘书长交存有关文件作出。
  四、如果一国对本公约中处理的事项具有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两个或更多领土单元,则它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元,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单元,并可随时提交另一个声明对该声明加以修改。
  五、任何此种声明均应通知秘书长,并应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元。
  第十八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于合计商船队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少于25个国家,按照第十七条签署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所需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
  二、对于本公约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但在生效日期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文件的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于本公约生效之日或交存该文件之日后3个月生效,以晚者为准。
  三、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于交存之日后3个月生效。
  四、在本公约修正案根据第十六条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正的本公约。
  第十九条 退出
  一、任何当事国,在本公约对该当事国生效之日两年届满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以向秘书长交存书面通知作出,在收到通知后一年或通知中可能规定的更长期限生效。
  第二十条 保存人
  一、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存,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核证副本发送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二、除本公约其它地方规定的职责外,秘书长应:
  (一)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1.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 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3.本公约的任何退出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和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即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其文本发送联合国秘书处,以供登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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