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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省、市两级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有关信息(见附件4、5)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规划、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检验能力要求、机构建设时间进度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三)各省级粮食部门应于7月31日前,将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四)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主要粮食品种收获季节,分别在新粮收获后1个月内和2个月内,将新粮常规质量状况监测报告和新粮卫生状况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五)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将本省(区、市)库存及市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监测)报告,按季度汇总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六)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国家粮食局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经费由地方各级粮食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七)国家粮食局将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方案》,对省级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略)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略)
  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办〔2011〕4号)(略)
  4.省(区、市)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5.省(区、市)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4:
   省(区、市)省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组长

 

-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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