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见附件1)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1号,见附件2)的工作部署,做好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现就2011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要求,健全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计划,协调处置重大和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督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经费。上级粮食部门应定期对下级粮食部门履行质量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级粮食部门应确定1名质量监管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省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联络员,主要任务是定期参加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及时传达并协助落实质量监管工作重要安排、通报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重要信息。
(二)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食安办〔2011〕4号,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部门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的数量每月不能少于1篇,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要动态、新情况和新问题、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件)及处置情况、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省级粮食部门应确定1名熟悉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并具有较强文字能力的同志为质量安全信息员。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对于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需要按照规定的保密渠道以纸质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整理并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