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