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