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
(建市资函[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
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各地工程设计资质审查、审批工作,现将工程设计资质审查、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工程设计资质
1、自2011年4月1日起,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
2、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二、企业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鉴于目前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已经超过五个专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需要按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
三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达到或超过五个专业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时,需要提供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专业印章印鉴、身份证复印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