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精[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国资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今年将评选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中央文明办分配给住房城乡建设系统18个全国文明单位名额,并要求对2008年表彰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复查。为做好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办法
(一)推荐范围
2008年表彰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以来受到省(区、市)表彰的文明单位;2007年表彰的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已荣获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的除外);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单位。以上符合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见附件1《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从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中(不包括城市公交行业、出租汽车行业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1个单位,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北京市、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推荐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报告和《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附件2)、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各一式2份)以及上述全部资料的电子版一并报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