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2010年“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总结推广各地基层社发展典型和先进经验,展示基层社形象,进一步推进基层社和县级社建设,总社决定开展2010年“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推广成功做法,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社改革,推动县级社发展,夯实为农服务基础,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与“新网工程”对接,加快网点改造步伐,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参评范围及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有基层社、改造或新建的基层社,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
(一)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满3年以上;
(二)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
(三)2010年净利润35万元以上;
(四)连续盈利3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初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参加评选活动,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15日前上报总社,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参选资格。参加评选活动的基层社,要按照参评条件认真准备参评材料(每个参评材料在3000字以内,内容包括主要成绩、主要工作,侧重于新网工程建设和基层社联合发展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填写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复选。总社将对各地上报的初选单位进行复核、抽检、审定,并根据基层社的销售和利润情况,于3月1日前遴选出销售“百强基层社”和利润“百强基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