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经字〔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下发了《关于印发<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经字〔2011〕14号),并重新启动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是根据《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总社以前认定的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确认;二是根据
《办法》新认定一批符合国家、地方农业发展导向;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年销售收入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负债率低于70%,无不良贷款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地区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中国供销集团负责出资企业的申报工作;总社其他直属单位直接向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申报。
(二)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按照
《办法》,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社。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受理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
三、申报时间和上报材料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总社其他直属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送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