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同意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函
(银办函〔2010〕668号)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告),经审核,同意辽宁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共计67359家企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名单见附件)。
地方政府要支持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加强管理,要求试点企业遵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试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