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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环办[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对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2月18日签署了《环境保护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附件)。为积极推动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目前,突发环境事件正处于高发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加强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联动非常重要和紧迫。《协议》旨在通过两部门的信息互通,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诱发次生环境事件,并将已发生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同时,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交流,充分发挥双方应急队伍在技术、装备和经验上的优势,有效地整合应急资源,形成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

  二、切实推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安全监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要参照《协议》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省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深化合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内容。要切实推动市、县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深化应急联动的工作内容。

  三、请将有关情况于2010年5月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应急调查三处 周广飞

  联系方式:(010)6655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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