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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

  2.未直接送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上采用或备查。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编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时综合采用。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月初,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上将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部领导。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告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动态报告”、“部值班信息”、“备查”、“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5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环境保护部按年度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年×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地 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动态报告

部值班信息

备查

环境应急

督查通知书

落实情况

数量

按时报告

数量

反馈

数量

反馈

数量

数 量

数 量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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