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系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水路交通:
(1)运输船舶和内贸集装箱超载的;
(2)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