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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十一)负责地震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管理;
  (十二)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印章管理和文档管理

  第五条 地震标委会设“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二枚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印章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地震标委会印章主要用于向中国地震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标准计划、标准报批稿、工作总结和请示等事项,以及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印发会议通知、对外联络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印章主要用于秘书处向地震标委会委员或相关单位发会议通知、征求意见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事项。
  使用秘书处印章应当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批。
  第八条 地震标委会文件和秘书处文件编号的标识分别为:地标委〔年号〕×××号、地标委秘〔年号〕×××号。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地震标委会的文档管理,内容包括:
  (一)标准编制有关材料及其电子文档(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调研报告、实验或试验论证报告、函审结论或审查会议纪要等);
  (二)标准文本;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地震局、地震标委会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函件等。
  第十条 地震标委会档案应当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的统一档案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地球所代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由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批准使用。3万元以上支出需经秘书长同意,10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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