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中震法发〔2011〕30号 201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标委会)秘书处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根据《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
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震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地球所),是地震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行政上接受地球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地震标委会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处理地震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拟定地震标委会有关规章制度、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地震标委会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协助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提出地震标准的制定、修订及相应科研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地震标准的技术审查,承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反馈等事宜;
(四)组织及管理本领域归口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五)搜集、研究地震行业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向社会提供与地震标准化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六)负责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七)承担地震标委会技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地震标委会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筹备和召集;
(九)负责起草地震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材料;
(十)承担地震标委会经费的筹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