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并经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确认后,提请地震标委会进行审查。
地震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地震标准以及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的国家标准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会议审查。其他标准根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可由地震标委会有关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门审查组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前至少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有关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地震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地震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地震局等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或工作经费;
(二)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地震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地震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震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