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地震标委会的工作和活动,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地震标委会可向中国地震局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为秘书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具体工作职责由《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地震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地震标委会向中国地震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接受地震标委会的领导,并定期向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和地震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地震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地震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由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地震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列入地震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地震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制修订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工作组(简称标准编制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会同参与单位成立,下同)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地震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标准编制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