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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地震局 201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地震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地震行业科研、生产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标委会)。
  第三条 地震标委会是在防震减灾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地震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地震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地震局负责业务指导,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地震行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地震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地震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地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地震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震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地震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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