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版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在版权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条件下,要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版权中介机构在版权运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十二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规范其市场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使其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得到提升,为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实现版权市场价值做出贡献。
4.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探索建立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版权争议调解机制是化解平等民事主体纠纷,减轻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压力,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时期,要依法推进版权争议调解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央级行业协会、经济发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建立一批有公信力的版权争议调解机构,在全国形成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有机衔接的版权争议民事调解机制和版权民事调解网络。
(二)鼓励版权创造运用,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1.建立完备的版权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完善现行版权统计制度,突出版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为制订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十二五”时期,国家版权局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要积极推进版权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完善版权相关产业对经济贡献的统计调查方法,及时了解和反映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动态,为制订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 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评估、评选、奖励制度。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的要求,推动建立 “最具价值版权产品”奖励制度,奖励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俱佳的优秀作品。“十二五”时期,每年扶持一批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市场运用,增强民族优秀作品的市场竞争力。
3.加强版权贸易的基础性建设。积极探索构建综合性的版权要素市场,大力推动版权贸易。“十二五”时期,在全国东、西、南、北、中支持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建立一批“行为规范、标准统一”的集交易、评估、质押、投资、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版权交易平台,制订相关规则,提供版权信息,促进实体和网上版权贸易交易活动;支持办好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中国(南京)国际软件博览会等大型版权贸易展会,形成常态化和定时定点相结合的版权交易市场机制,促进版权保护成果的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