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