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这些企业工会的作用,根据《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国资委不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于地方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因此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所属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与国资委的职责不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业,如果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势必造成现行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二、地方国资委应当建立机关工会,该机关工会由同级省、市直属机关工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