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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

  (7)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工会向党委汇报及与政府联系的制度,发挥在党委、人大、政协和政府中工会代表的作用,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反映并推动解决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完善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推动健全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完善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相应产业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参加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协调会议与机构;推动省、市、县三级地方及产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围绕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商质量,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延伸。
  (8)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包括劳务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推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规范协商程序,突出协商重点,加强履约监督,并把加强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管理体制结合起来;推行适应企业实际和符合职工要求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培育工会系统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共决制度和工资调整机制;在小企业和同行业企业集群地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双爱双评”和“关爱员工、实现双赢”活动。
  (9)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并纳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中;探索建立上级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预审制度,职工代表巡视、述职、评议、质询制度;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民主管理,参与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和改制方案制定,坚持企业改制和破产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在小企业集中地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基层联合职代会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并向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延伸,坚持把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领导班子建设、经营者收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入公开内容,与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相结合,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并向职代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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