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会要督促改制企业明确将偿还职工被拖欠的工资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劳动债务列入企业改制方案中,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偿还。要监督企业不得强迫职工投资入股,更不能将职工入股与否作为改制后企业是否录用原职工的条件。
九、工会要督促改制后的企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继续支付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对于在企业改制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将那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纳入低保和社会医疗救助范围,帮助他们申领有关生活救助款项和医疗救助待遇。工会要将改制企业的困难职工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并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十、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按照《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被撤销或合并的,应督促其尽快予以纠正。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改制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改制后企业工会领导班子力量薄弱的,应督促进行调整充实,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十一、企业改制时应对企业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严禁侵占挪用工会资产和经费,依法确保改制企业工会财产和经费的安全。 改制前企业工会的资产和结余经费要移交给改制后的企业工会。企业改制后一时没有建立工会的,应交由上级工会保管,待企业工会成立后一并交还。对改制中被侵占的工会资产和经费,上级工会和改制后的企业工会保留追偿权。
十二、工会干部因为在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的,上级工会要向党委报告,并依照《
工会法》的规定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