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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五、要保障改制工作中的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权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改制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上级工会对改制企业召开职代会要加强指导,职代会召开时应派员列席,保证职代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如果发现有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工会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规定,运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安置富余职工,避免大规模裁员;运用上述政策改制后的企业应与由原企业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会要对职工续签、改签劳动合同予以指导和帮助,并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把稳定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之中。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因改制而失业的人员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改制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给付。如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困难,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由改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对这部分国有净资产,改制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要求政府采取保全措施,处置时必须征得职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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