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参与地方和产业落实国务院《通知》配套性政策的研究制定。对涉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工会的参与预案,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工会的政策主张,在配套性政策文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监督的重点是:各地控制失业率、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和扶持困难群体就业的情况。具体包括:开发新的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小额贴息担保资金的筹集和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税费减免、工资补贴、社保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落实情况;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规范企业裁员、控制失业率的情况等。同时,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难点问题,要给予重点关注。
(五)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和参与同级人大、政协对再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视察。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工会与政府召开联席(联系)会议、三方协商会议的重要内容。配合和支持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劳动保障法律监察,选派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
(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过程中的裁员、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债权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方案的法定程序。督促企业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如果方案没有被通过,有关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七)推动“并轨”政策的落实。目前全国仍有部分省份未完成“并轨”工作。各级工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解决好拟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劳动债务清偿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发挥工会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