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05年12月28日 总工发[2005]51号)
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十一五”期间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知》是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意义深远。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参与地方性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益。
--动员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并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在2006年-2008年期间,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和扶持10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推行创业培训、小额信贷和创业孵化相结合的创业模式,扶持1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25万人就业,工会举办的小额信贷规模达到10亿元左右;办好工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基地,争取工会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比例达到75%。
--积极协助党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
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推动再就业的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