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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6、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由乡镇(街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37人,具体数额可根据区域内会员人数确定。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设立9―11人的常务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乡镇(街道)工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乡镇(街道)工会委员可以是专职工会干部,也可以是兼职工会工作者。
  7、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区域内所属的基层工会实行乡镇(街道)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以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各类行业性、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工会统一管理。
  8、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三、乡镇(街道)工会的主要任务
  9、乡镇(街道)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2)负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
  (3)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
  (4)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6)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协管和培训基层工会干部,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8)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9)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四、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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