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推动建立工会与政府(行政)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三方协商机制。争取在2006年底前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地方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并向地(市)、县(区)发展;完善国家和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地(市)、县(区)级三方机制建设,并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探索建立产业三方协商机制,推动产业工会与政府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推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专门工作机构。
11、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各级人大和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
劳动法》、《
工会法》等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推动建立区域(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参与力度,完善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12、加强工会信息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信访部门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三、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建设,激发企业工会活力
13、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推进企业工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适时召开全国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经验交流会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14、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制定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目标,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加强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工会的整顿重建,完善企业、车间、班组工会网络体系,防止工会组织撤并和会员流失;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建会工作,力争有新的突破;着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职工入会问题;研究和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建设工作;探索建立以吸引、服务职工为主要内容的工会组建、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
15、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创新“建家”活动内容与方式,推动企业工会各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推动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在非公有制企业围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目标,开展和创新“双爱双评”和“关爱员工、实现双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