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把握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基本任务,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拓宽维权途径,创新维权载体,完善维权方式,增强维权实效,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6、推进劳动合同工作。配合“推进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协助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
7、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重点实现企业平等协商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推行有关职工分流安置、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在小型企业集中和行业集群地区推行区域(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8、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职代会制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代会,探索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提高职代会建制率;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裁员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制定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提出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推进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9、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与修改。推动《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企业破产法》等立法进程;为制定《企业工资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
合同法》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立法创造条件;推动有关劳动关系、民主管理和工会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工作;争取有关部门重视支持,提高一线职工和工会干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