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
(二)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三)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
(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执法效果以及执法纪律遵守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案件、检查执法质量、评析执法效果,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为民警装备音像记录设备,对民警的执勤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执法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交通事故当事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活动,向公众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听取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离岗位;
(二)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五)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