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被盘查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查;
(三)盘查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盘查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五)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挥驾驶人停车,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并打开车窗,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并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四)查验机动车外观、锁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检查可疑机动车时,负责警戒的民警应当站在可以直接注视车内驾驶人和乘车人、保护负责检查的民警的位置,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驾驶人和乘车人,防范其突然袭击。
驾驶人逃逸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健全勤务监督制度,确保各项勤务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以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的路段设置执勤岗位。
除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采取摆放路障、锥筒、交通标志等方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制定应对、处置自然灾害、恶劣天气、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交通肇事逃逸、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盘查违法嫌疑人员、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等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民警开展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