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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公安部令
(第116号)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已经2011年2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治安秩序,保障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含公路交警中队、乡镇交警中队)和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

  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高效、规范、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规划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布局,按照所在地区交通安全状况、所管辖公路的通车里程等情况设置公路巡逻民警队,并根据公路通车里程、交通流量、人口、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交通安全状况等综合因素配备警力。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交通协管员。

  交通协管员的招录、培训、使用、考核等相关管理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四)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

  (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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