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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的通知
(银发[2010]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属工作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339号)印发后,北京战区试点工作进行顺利。为做好军人保障卡全军推广工作,现就银行业务应用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参与银行于2010年第4季度组织集中批量制卡,2011年1月开始全面推广。
  二、参与银行范围
  除参与北京战区试点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此次推广工作新增中国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面样式见附件)。待条件成熟后,其他商业银行也可申请加入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持卡人发生在各参与银行之间的跨行ATM取现手续费。
  (二)银行网点不得拒绝、拖延本行异地和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本行发行的军人保障卡代发工资手续费按基层部队与银行网点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执行;他行发行的军人保障卡代发工资手续费,由基层部队与银行网点协商确定。
  (三)其他安排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机制
  (一)由人民银行和总后勤部牵头,参与银行和中国银联参与,成立军人保障卡全军推广金融协调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中出现的问题。
  (二)自2011年1月起,参与银行和中国银联应每月统计汇总军人保障卡使用情况,于次月10日前分别报人民银行和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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