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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支票授信业务的适用条件。
  1.支票授信业务仅限于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且在退票截止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相应资金的情形。
  2.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银行可在统一授信额度内,与存款人约定通过其中一个或多个账户办理支票授信业务。
  (二)支票授信业务的客户选择。
  银行应制定支票授信业务客户选择标准。支票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应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支票使用较为频繁、资信状况良好、历史结算交易正常,但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
  (三)支票授信业务的管理原则。
  1.银行和存款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约提供和使用支票授信服务。
  2.银行应与存款人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办和终止的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三、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支票授信业务的规范开展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推动银行规范、安全开展支票授信业务。
  (二)全国性银行开办支票授信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提交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同时,其开办支票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上述材料。其他银行开办支票授信业务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上述材料。银行应完善对支票授信业务的系统支持和业务统计监测功能,并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签约客户数量、授信额度、业务发生笔数和金额等信息。
  (三)银行应将支票授信额纳入本行对该企业授信总额统一管理,单一企业的支票授信业务使用频率原则上不超过每季度1次,严格控制风险。对存款人依约使用支票授信额度的,其还款期限自银行贷记存款人账户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0天,且不得展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银行应综合考虑存款人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情况、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和本行风险控制要求等,核定存款人支票授信总额,并与存款人约定支票授信业务使用频率、单一账户支票授信额度等。
  (五)银行办理支票授信业务,除约定条件成立时依约提供资金和付款外,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仍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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